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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、合法存续的法人、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(含个体工商户)。
1.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,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,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,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。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、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,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。
2.出租方按现状交付场地,由承租方负责对场地进行装修、改造并完成向相关行政部门的报批手续,取得相关行政许可。
3.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。
1.交付日期以出租方发出的《商铺移交通知书》签订日期为准。
2.本出租标的用途为商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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